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靠广大同学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取得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只要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通过本会章程确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设、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学和行政后勤方面的意见;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外,在学生会的各级组织中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享受本会组织范围内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的建设,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四)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主义公德;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遵守本校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校纪校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一节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与监督。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的办法由学生委员会决定,大会代表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治理。
第十条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二节 校级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委员会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为本会最高领导机关,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名,设主席团成员5名,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文体部、实践拓展部、纪律检查与权益部、社团工作部6个工作部门,每个部门负责人2-3名。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会部门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学生会职能机构的组建和撤销;
(四)决定征聘学生会工作人员,解聘学生会失职人员;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安排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十四条 建立各类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三节 校级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一般以学期或重大活动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一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人,工作部门成员由班级团支部、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对进入学生会以后出现成绩较差、表现不佳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学生会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并给予及时帮助,对犯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职和处分。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
(一)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利机关。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为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在校学生会和二级学院分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二级学院党总支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照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工作需要决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参照校学生会工作人员。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四)二级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二级学院主席团、工作部门负责人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各类会议,报告工作、交流经验并接受工作评议。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学年,可连选连任。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协调;
(二)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二级学院、校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生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级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