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上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或专业前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等因素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评选的基础上,等额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