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评选的基础上,等额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部门。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